原告李某。
被告广东三块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白云区沙太北
路211号新苑小区b314。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覃艳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
被告广东三块布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
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
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o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广东三块布服饰有限公司、杭州
阿里巴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