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金来。
被告苏州奥斯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润欣花园c3-502。
法定代表人戴晓亚。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星,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来与被告苏州奥斯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来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来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美兰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路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