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与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3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民申2238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66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2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奇,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阳,男,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由北京美辉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七路生物医药园A3栋。法定代表人:邹远东,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奇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生堂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8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奇申请再审称,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审判决;改判九生堂公司赔偿刘奇193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九生堂公司承担。理由为:(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证据证明。(二)虚假标注功效成分含量,未标示不适宜人群,足以误导消费者,违法违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三)九生堂公司变更执行标准证据确凿,违反相关规定。(四)涉案产品功效成分含量超批准限量,是产品内在问题,影响食品安全。原审仅从标签角度论述,适用法律错误。(五)本案情形已有生效判决,应类案同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刘奇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奇在九生堂公司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应为有效。九生堂公司所生产的三九蛋白肽口服液获得原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获批的文件,涉案产品是九生堂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而刘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与原卫生部颁发的执行标准相抵触,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涉案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剂量服用酶解全卵蛋白会产生蛋白质超量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故涉案产品标签瑕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瑕疵的情况。刘奇关于涉案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与广告载明内容不相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该项主张亦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综上所述,对刘奇要求九生堂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两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奇提交的8份文书缺乏与本案的直接关联关系,并不能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奇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春玲审 判 员 史利晖审 判 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秋心书 记 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