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民申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琛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财富城5幢1-2201H-4。法定代表人:王鑫珑,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鹰翔,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再审申请人杭州琛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琛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鹰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琛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琛晨公司未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也未到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不知道本案诉讼,故当时未提供足够证据,也没有机会答辩。二、艾尔健及NOWFIT均为真实商标,且都包含了锻炼身体器材(锻炼身体器材中包括椭圆机),中国注册的商标NOWFIT是杭州恺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且已授权给琛晨公司使用;美国注册的商标NOWFIT是杭州必确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杭州必确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30日和2020年1月30日经杭州必确进出口有限公司授权,将美国注册的商标NOWFIT给琛晨公司使用。鉴于以上事实,在该案件中二审法院对于事实认定上存在瑕疵,琛晨公司是一种诚信经营方式在互联网上销售产品,不存在虚假和欺诈行为对于周鹰翔的陈诉,是有违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产品的欺诈行为确实可以做出三赔的赔偿损失,但是琛晨公司一方有美国商标NOWFIT授权,也有国内商标NOWFIT的授权,同时艾尔健商标为杭州琛晨贸易公司所有,不存在伪造和欺诈行为,故琛晨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对于这一方面的认定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判决是否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问题。本案二审法院已依法向琛晨公司的有效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相关邮寄记录载明:“收件人要求延迟投”,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琛晨公司实际接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判决并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问题。二、关于琛晨公司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在讼争买卖合同发生时,琛晨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讼争椭圆机“商品详情”页面展示了由NOWFIT(USA)FITNESSCo,.LTD于2016年1月出具的授权书,并展示了杭州必确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获得“NOWFIT”商标登记的相关证明。在申请再审期间,琛晨公司提供了“NOWFIT”商标在美国获得商标登记的相关证明表明,该商标由杭州必确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于2020年6月30日获准登记。据此,琛晨公司在讼争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展示了虚假的品牌授权主体和“NOWFIT”商标登记时间,导致周鹰翔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讼争合同,原判决认定琛晨公司构成欺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琛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琛晨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琛审判员  郑鸿审判员  黄曦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