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猛。

被告上海市乾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明,该公司经理。

机构代码××。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邮电路174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上海市乾浩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安马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