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展商贸有限公司、高虹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3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阅读: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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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丰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孙楼镇工业园丰黄路西。
法定代表人:陆卫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虹霞,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徐州丰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虹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丰展公司上诉称,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丰展公司位于徐州市,其生产、制造地也在徐州市,不存在制造地不明的情形,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若根据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已经认定不应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管辖依据,而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是徐州市,北京市只是网络购物收货地,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即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综上,丰展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高虹霞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变更名称为“徐州丰展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包括丰展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高虹霞提交的现有证据显示,丰展公司作为参展商,在北京市举办的“2017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门门业展览会|第四届中国国际集成定制家具展览会”上展销被诉侵权产品,因此,可以认定北京市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即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内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丰展公司上诉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均已失效,对其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丰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 记 员 郑 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张宏伟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15日
关 键 词
管辖;侵权行为地;许诺销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丰展商贸有限公司(原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虹霞。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徐州丰展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裁判观点
被诉侵权人在展会上实施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展会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