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露露,女,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祁庙社区沈庄队089号,系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纯色理发店个体业主。
被告:永康市邦优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比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露露诉被告永康市邦优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露露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康市邦优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露露撤回对被告永康市邦优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露露负担。
审判员郝芝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