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申1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培,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培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5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培申请再审称,在其起诉后淘宝公司才提供了卖家信息,徐培无法辨别信息的真伪。案涉商品仍在销售,淘宝公司没有尽到商家资质的审查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淘宝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期间淘宝公司已向徐培提供了卖家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徐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提供信息虚假或者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徐培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原审期间,淘宝公司已向徐培提供了案涉商品销售者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徐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实,其向淘宝公司主张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徐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综上,徐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庆娟
审判员 赵 蕾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慧鹏
书记员王丹
书记员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