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浩。
被告酷表族(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婷。
原告李浩因与被告酷表族(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浩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浩负担。
审判长史作雷
人民陪审员朱跃进
人民陪审员杨纪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