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昌荣。
被告:王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宋浏浏
原告:方昌荣。
被告:王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宋浏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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