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
上诉人刘某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9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4日 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珏
代理审判员许鹏飞
代理审判员朱雯博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