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霖锋与顾广瑞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7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沪0115民初26479号之一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73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沪0115民初26479号之一原告:王霖锋,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现住普宁市。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锐希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南联路32号居委会办公楼1栋101。经营者:顾广瑞。被告:顾广瑞,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霖锋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锐希食品经营部、顾广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霖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霖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王霖锋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钱伟兰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晓晨书 记 员 李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