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

被告天台贝司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西苑巷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龙。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兰与被告天台贝司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徐金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