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18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佩能,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阳诚可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阳。
再审申请人陈佩能因与被申请人泗阳诚可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佩能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佩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佩能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琴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傅启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马 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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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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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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