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建。

被告:北京瑞昌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718室。

法定代表人:董常靓。

原告浙江姜建与被告北京瑞昌恒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姜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姜建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辰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