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魅霓虹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德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利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
上诉人深圳市魅霓虹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利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2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魅霓虹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黄利俊答辩称,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本案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的收货地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黄利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诉状和淘宝网上订购、付款的相关证据,本案是黄利俊通过淘宝网络向深圳市魅霓虹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络开设的meinihong服饰旗舰店购买了“MEINIHONG2016夏季女装新款欧美时尚亚麻连衣长裙宽松飘逸显瘦”11件,认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款并赔偿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案由应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魅霓虹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及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交货以圆通速递的物流方式交货,收货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合同对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收货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收货地人民法院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黄利俊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深圳市魅霓虹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刘祖军
代理审判员王文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