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民辖终00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富山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本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银瑞,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风亮。
上诉人肇庆市富山香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风亮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卫生香买卖并未约定履行地,被上诉人所提出的订单合同资料是由京东商城签立,并非上诉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和诉请,本案应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应以收货地(浙江绍兴市上虞区城区百官街道金能华府会所区)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所作裁定正确。上诉人肇庆市富山香业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波
审 判 员 蒋丽萍
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寿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