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吉兵,男,1986年11月16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
被告江西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祝保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兵诉被告江西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吉兵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吉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周吉兵负担。
审判员胡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