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师晓哲,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祥,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奢享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浦上大道**福州仓山万达广场****楼**12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慧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师晓哲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奢享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奢享悦公司)、北京京东叁百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师晓哲申请再审称,奢享悦公司应当如实描述网拍涉案腕表,奢享悦公司所称的发货存图与国检证书所示信息、所发实物腕表、网宣实物拍摄腕表不一致。涉案腕表在网页宣传中多张照片可以看出腕表上的字母完整清晰,使师晓哲陷入了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但收到的腕表存在字母脱落的情况,奢享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认定的国检中心检验的腕表与师晓哲收到的腕表系同一块腕表这一事实,师晓哲不予认可。二审法院不提奢享悦公司虚假的商品说明、虚假的实物拍摄,销售以次充好的商品,提供与售卖腕表不一致的鉴定证书等一系列欺诈行为,否定了师晓哲关于欺诈的主张,继而否定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担保责任,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奢享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师晓哲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请应否支持。2018年8月6日,奢享悦公司将涉案劳力士手表送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国检中心)检测,当日国检中心作出结论“符合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国检中心的图片显示涉案手表字母完好。本案二审开庭时,当庭对师晓哲持有的手表进行了拆卸,表壳号、表壳序号、表盖号、机芯序号、机芯型号与国检中心检测的手表编号完全一致,证明奢享悦公司发货给师晓哲的手表就是国检中心检测的手表,是真的劳力士手表。2018年8月9日,涉案手表送达师晓哲,出现了字母脱落的情况,但不能因此认定奢享悦公司存在欺诈,因为8月6日送检时手表是完好的,并非奢享悦公司明知存在字母脱落的情况仍卖给师晓哲,故二审判决未支持师晓哲三倍赔偿的诉请并无不当。师晓哲主张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师晓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一凡

审判员  秦世飞

审判员  李智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