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林,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东莞市创心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华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林与被告东莞市创心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林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5元,由原告李建林负担。
审判员方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余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