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海阳,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于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滕晓峰。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阳诉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阳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阳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阳撤回对被告北京中佳瑞科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阳负担。
审判员黄少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