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勇,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燕利莱有信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代表人:蔡德武。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勇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燕利莱有信数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原告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原告撤回起诉,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国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亲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