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3民辖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涛,男,1986年2月3日出生。
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涛、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致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301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谢涛在一审中起诉称:2015年9月19日,谢涛通过乐视商城参与活动并订购了一台乐视TV·超级电视X50Air张艺谋《归来》艺术版,乐视网公司承诺于谢涛付款后一周内发货。但对方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已构成欺诈,故谢涛将乐视控股公司、乐视网公司、乐视致新公司一并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乐视控股公司、乐视网公司、乐视致新公司退还谢涛已支付的价款,并按谢涛已付价款的三倍赔偿谢涛。
一审法院向乐视控股公司、乐视网公司、乐视致新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乐视网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乐视网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房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乐视网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之一乐视控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享有管辖权。乐视网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乐视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乐视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一审管辖权申请异议理由基本一致。乐视网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谢涛对乐视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涛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起诉请求判令乐视控股公司、乐视网公司、乐视致新公司退还谢涛已支付的价款,并要求三倍赔偿,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乐视控股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故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乐视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冬
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
代理审判员 王蕾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乔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