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5岁。
被告谢闪闪,女,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谢闪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谢闪闪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谢闪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员陈剑虹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善宁
书记员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