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义,居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酷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植村一路19号102。
法定代表人李锦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义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酷购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义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义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酷购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义负担。
审判员钱月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