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5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定国,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梧州市井泉酒业有限公司,驻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睦邻组。
法定代表人:郭汉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唐定国因与被申请人梧州市井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泉酒业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定国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二审中已提交由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披露卖家信息,已经证实了是被申请人开的店铺,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进行质证。2、原审法院已认定涉案商品均是被申请人所生产的,属于生产者责任,原审适用法律错误。3、涉案商品是否质量合格和非法添加药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提供该涉案商品同一批次的质量检测报告等合格文件。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井泉酒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井泉酒业公司自成立投产以来没有在任何网站开设有网店销售产品,也没有在市面上开设有店铺,本公司只是生产,所有产品全部由地区代理商代销、代批。至于郭斗墨在阿里巴巴开设网店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井泉酒业公司从2016年初就已停止生产配制酒,全部转产白酒,郭斗墨在网上销售的三种配制酒,是其在市面上购买后再放到网店上销售的,所卖的商品货款收入也是直接打进郭斗墨的个人账户。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唐定国通过阿里巴巴网店购买井泉酒业公司的半边天酒、八珍酒、追风酒几个月后再起诉主张十倍赔偿款所提起的诉讼,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里巴巴网“梧州市井泉酒业有限公司”店铺是井泉酒业公司自己开设的网店,井泉酒业公司也没有收到过唐定国的货款,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据此认定事实和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唐定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定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涂晓辉
审判员 罗 斌
审判员 刘前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