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

被告郴州和乐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219号福城立欣洲2栋206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兰诉被告郴州和乐鸿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徐金兰承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