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法。
被告:杭州天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仁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建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杭州天葵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
审判长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吴晓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