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广州天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黄岳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智鑫,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金××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上路一横路1号广百尚宜国际保健精品城负一层02号商铺。
负责人:周镇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龙诉被告广州天金××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天金××药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江金龙负担。
审判员张智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