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无竞。
被告彭素衡。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彭素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无竞负担。
审判长施恩银
代理审判员王玉佳
人民陪审员汤慧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