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效正,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上海雨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90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王坤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传林,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洪历,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金艳,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效正与被告上海雨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木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效正与被告雨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传林、张洪历、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金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效正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通过被告雨木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稻子熟了旗舰店购买了食品共计1485.3元(订单号:12XXXXXXXXX23)。2015年8月14日原告收到并签收了稻子熟了通过百世汇通(运单号:21XXXXXXXX99)邮寄来的产品。产品包装标识生产许可证为QSXXXXXXXX24,兰西县金秋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查询生产许可证为大米。
事实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
原告所购买的产品不是大米,西米为淀粉类制品,杂粮为其他粮食加工,原告致电厂家查询,厂家否认生产过此类产品,现卖家涉嫌销售无证食品,并伪造食品标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显然原告所购买产品属于无证生产,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雨木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共计1485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天猫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雨木公司辩称,第一,是否超出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管辖范围,如果在此基础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才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赔偿。因此本案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等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原告却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严重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并无损害事实结果存在。原告购买商品后,只对9袋西米中1袋进行拆装,而且并未食用,其他商品均未进行拆装,便已全部退货,被告也已将全部货款退还,在此种情况下,并未造成原告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第二,被告雨木公司根据原告所下订单进行发货,双方已经达成合意,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并未出现违约的情形,如出现纠纷也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且本案案由亦为买卖合同纠纷,所以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提起诉讼,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第三,不排除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合理怀疑。从订单可以看出,原告对其他产品购买均较少,唯独大量购买了西米这类农产品,这显然违背常理。原告购买商品后,只对九袋西米中的一袋进行了拆装,而且并未食用,其他商品均未进行拆装,便已经全部退货,可见其另有所图,并非为了食用、送礼等。从原告违背常理的做法,不排除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合理怀疑。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第一,天猫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用户注册时已进行身份审查义务。并且在天猫店铺中有卖家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天猫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审查监督义务。第二,买卖交易双方是原告与销售者,天猫并非网络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雨木公司是从事电子商务,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食用农产品、电子产品、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被告天猫公司旗下的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稻子熟了旗舰店”。2015年8月11日,原告在被告雨木公司的稻子熟了旗舰店购买“正宗泰国小西米650g*2瓶”20件,“脱皮绿豆仁900g大瓶装”1件,“燕麦片600g大瓶装”5件,“东北精选优质玉米渣800g大瓶装”5件,“精选东北红腰豆780g大瓶装”1件,“精选东北绿豆900g大瓶装”5件,价款合计1485.3元。2015年8月14日,原告签收了被告雨木公司的稻子熟了旗舰店通过百世汇通快递邮寄的商品。原告所购产品外包装上均显示生产许可证号:QSXXXXXXXXXX24。生产商:兰西县金秋米业有限公司,出品商:上海雨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网站对上述商品的生产许可证号进行查询,经查询证书编号为QSXXXXXXXX24的产品名称为大米,企业名称为兰西县金秋米业有限公司。根据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原告主张,被告雨木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支付其十倍价款的赔偿金。2015年8月17日,原告向稻子熟了旗舰店申请退货,并主张退一赔十,稻子熟了旗舰店仅做退货处理。原告将其所购商品全部退还给稻子熟了旗舰店,稻子熟了旗舰店将原告支付的1485.3元货款退还原告。因被告雨木公司未支付原告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为此成诉。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效正自愿撤回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
上述事实,系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商品外包装照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结果,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雨木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受方支付价款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原告在被告雨木公司处所购商品生产许可证号均为:QSXXXXXXXXXX24,产品许可名称为大米,原告所购商品均不是大米制品,原告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雨木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从事食用农产品等销售的公司,且原告所购商品外包装均显示出品商为上海雨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应当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现原告要求被告雨木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雨木公司辩称,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况,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雨木电子商务有限本公司向原告朱效正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148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上海雨木电子商务有限本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立宇
审判员赵泽浩
人民陪审员陆金城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宋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