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坤,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山东凤凰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单宝龙。
本院在审理的告甘坤诉被告山东凤凰生物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坤于2016年2月2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凤凰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坤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凤凰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坤撤回对被告山东凤凰生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甘坤负担。
审判员张智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