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3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平,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安湛(李丽平之夫),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飞歌茶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湾外约路12号A-02号。
经营者:王利飞,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李丽平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飞歌茶叶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终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丽平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维持本案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3.撤销本案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为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3000元;4.本案涉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与其在一、二审时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上一致,强调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决支持其10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是错误的。一、二审法院认定其购买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依据不足,其之前确实起诉过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有以购买普洱茶没有保质期标注为由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的,但法院认为属于标签瑕疵,最终未支持其10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其在购买茶叶时不可能确定案涉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购买茶叶的目的是馈赠亲友,没有不合理之处。其虽然有过消费维权经历,是否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主张惩罚性赔偿。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保护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广州市荔湾区飞歌茶叶商行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丽平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的诉称和上诉意见基本一致,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做出的判决退款退物退还运费,未支持其10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李丽平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李丽平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丽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