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务农。
被告深圳市盛泽业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深圳市盛泽业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邢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邢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邢志刚负担。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肖时文
人民陪审员谌贻求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