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0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家俊,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吴家俊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8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家俊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苹果平板、手机是一种不同于国产的平板与手机,全新的苹果商品都有一个激活时间,且这个时间如果是消费者自己进行操作激活的时间,那可以证明消费者自己激活的苹果商品是全新的商品,否则,就是二手商品。苹果公司官网服务器保存其商品的激活时间是唯一的,有排他性的,任何人是无法进行更改的,更不存在差错的,这也是苹果商品区别于其他国外商品,包括国产商品的主要特点。因此,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再审申请人购买涉案苹果平板在苹果官网的激活时间与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激活时间是否一致的问题,即涉案苹果平板在苹果官网的激活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与再审申请人在2015年6月21日收货进行了激活的时间争议性问题。苹果官网显示讼争苹果平板的激活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详见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网页内容公证书),而再审申请人收货并激活的时间为2015年6月21日,两者相差一个月时间。可见,再审申请人购买讼争苹果平板并非全新的苹果平板,而是二手货,被申请人已构成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原判决所认定再审申请人收货时讼争苹果平板为原装未折封,但外包装完好的商品并不等于是全新的商品,特别是苹果商品,全新的苹果商品除了外装完好后,还必须是该商品未经激活。原判决以外包装完好的苹果平板就认定为是全新的苹果平板,明显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原判决均认定苹果公司官方网站注明“苹果公司系统内记载的信息可能存在不正确”,但其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个可能存在不正确的记载信息就是指苹果商品的激活时间可能存在不正确的,特别是诉争苹果平板的激活时间是不正确的。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吴家俊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圆迈公司应否退还吴家俊购机款358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根据苹果公司网站注明,苹果公司系统内记载的信息可能不正确,如消费者对此存在疑问,可以与苹果公司进行联系并凭借购买发票进行更新。吴家俊收到原装未拆封的平板电脑后已使用了将近一年,亦表示该平板电脑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在得知该平板电脑系统显示的激活时间与实际激活时间不一致时,并未与苹果公司进行联系确认是否为系统记载信息不正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吴家俊以系统显示的激活时间与实际激活时间不一致为由主张该平板电脑为二手货并要求圆迈公司退款及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吴家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家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陈可舒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华
书记员黄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