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麟祥,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天长市瀚翔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徐强,总经理。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羽,女。委托代理人刘冠麟,男。原告李麟祥诉被告天长市瀚翔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麟祥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2元,由原告李麟祥负担。
审判员唐墨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