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敏。

被告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张敏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

审判员吴红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