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6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雪峰,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燕军,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睿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白雪峰因与被申请人郭燕军、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斐讯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4民终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白雪峰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主体存在严重的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作为活动主体的上海斐讯公司没有被刑事立案,并未涉嫌刑事犯罪。而本案的起因是购买上海斐讯公司的系列商品,与华夏万家的非法集资无关,不管华夏万家的结果如何,都不应影响上海斐讯公司的民事责任。2、上海斐讯公司以硬件免费作为欺诈手段,以0元购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返现,并关闭后台服务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提出赔偿请求。3、本人与上海斐讯公司系合同关系,其承诺的返现不能实现,构成欺诈。4、本人与郭燕军存在买卖购物关系,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剥夺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白雪峰以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九、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上海斐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白雪峰以网络购物纠纷为案由本案纠纷,上海斐讯公司系一家智能产品的生产商,与白雪峰不存在直接买卖关系,不是诉讼适格主体。2、白雪峰主张的返还货款及投资款的主体应当是第三方华夏万家,与答辩人无关。3、白雪峰主张三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由于华夏万家已被立案侦查,法院应依法驳回对K码或投资款相关的起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郭燕军提交书面意见称,郭燕军仅是商品的卖家,未组织、也未参与返现活动。华夏万家APP目前显示异常,郭燕军不清楚具体原因,更不清楚返现平台为白雪峰返了几期,同意和解退款的前提是搞清楚华夏万家已返现多少,现华夏万家被刑事立案,本案应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雪峰的购买中的返现行为与华夏万家金服相关,鉴于侦查机关已对华夏万家金服作出立案决定,故本案应先通过刑事程序查明相关情况。在事实清楚、责任人明确的基础后,白雪峰可再行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白雪峰的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雪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罗建华
审判员  燕 妮
审判员  王建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华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