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章武,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春市百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3-21B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巴清林。

被告上海今良食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68弄3号12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27244313。

法定代表人陈伟。

本院审理的原告黄章武与被告长春市百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今良食品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章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章武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