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山东艾默里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7 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2)湘0281民初2248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77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湘0281民初2248号原告:杨柳,女,1988年8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山东艾默里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三利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被告:济南铸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1777号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13号楼202-1-5厂房。法定代表人:姜伟,公司董事。被告:山东鼎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大正路1777号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13号楼202-1厂房。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原告杨柳与被告山东艾默里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铸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鼎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柳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柳承担。审 判 员 王宝元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魏 玥书 记 员 张 维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