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祥林,居民。

被告:义乌市赵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冬辉,该公司

负责人。

原告葛祥林与被告义乌市赵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义乌赵茜百货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园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赵茜百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祥林诉称:2016年2月29日,原告通过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名为“赵茜服饰专营店”的网店内购买了6条“28度热疗裤银离子磁力碳热能裤冬季加厚打底保暖棉裤”,合计价款408元。被告在该产品介绍页面宣称“主要特点:是三层面料加生物磁、远红外线、负离子、微量元素等,长期穿着能够明显改善人体微循环的供血状态、促进经络气血运行,消除疼痛及炎症等作用”,原告购买后经网上查询,得知普通的裤子并不是医疗器械,根本不具备治疗效果,被告捏造医疗效果,欺诈消费者,使用已过期的专利进行宣传,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货款408元并依法赔偿122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义乌赵茜百货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义乌赵茜百货公司系天猫账户为“赵茜服饰专营店”的注册人。2016年2月29日,葛祥林使用天猫账户向“赵茜服饰专营店”天猫店铺购买“28度热疗裤银离子磁力碳热能裤冬季加厚打底保暖棉裤”6条,支付价款408元,形成订单编号为1666512822364315。2016年3月3日葛祥林收到案涉商品后,根据商业详情页面显示的内容,通过网络进行查询和了解,认为被告销售的案涉商品不具备宣传的医疗效果,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未经过申请退款,直接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葛祥林提交的网络订单打印件、商品详情页面截图打印件、案涉商品包裹照片打印件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原告所提交的商品详情截图等证据未清楚标明案涉商品的专利号,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过期的专利进行宣传证据不足。其次,原告认为被告捏造案涉商品具有医疗效果,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所举证据“图文详情”页面截图不能认定系被告电子商铺的截图,也不能认定系被告针对案涉商品的宣传,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证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葛祥林要求被告义乌市赵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退货款408元并依法赔偿1224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许园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贺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