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协外认1号
申请人:赵丽萍,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赵丽萍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橙县第九司法巡回法庭2017-DR-016850-O号离婚判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赵丽萍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丽萍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丽萍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丽萍负担(已交)。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黄月花
审判员 曹 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