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柔素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兴城城东巷1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森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

上诉人梅州市柔素雅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15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梅州市柔素雅服饰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梅州市柔素雅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梅州市柔素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舒伟霞

代理审判员范志毅

代理审判员曾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