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灵熙,女,汉族,1991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琴,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良,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汪庭祥。

被告:上海夹克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娟。

审理经过

原告王灵熙与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夹克咪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灵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灵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减半收取,不再退费),由原告王灵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张茂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