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法。
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圣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法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017元,减半收取1008.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
审判长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沈荣根
人民陪审员叶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