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露露,女,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祁庙社区沈庄队089号,系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纯色理发店个体业主。

被告:苏州奇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炳兴,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露露诉被告苏州奇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露露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奇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露露撤回对被告苏州奇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露露负担。

审判员郝芝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