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6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东兰,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建,男,系邱东兰配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琳,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寒梅,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友权,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再审申请人邱东兰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张友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东兰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以淘宝公司尽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求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尽的义务,而认为退货的损失是由邱东兰造成,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淘宝公司明知邱东兰收到返回的手机后再退回所购买手机才不至于权益受损,但淘宝公司在邱东兰未收到退回的货物的情况下,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了商家张友权,致使邱东兰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淘宝公司应负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淘宝公司提交意见称,淘宝公司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已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并向邱东兰提供了商家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且在邱东兰申请客服介入后已积极处理,支持了邱东兰退货退款等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综上,淘宝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邱东兰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淘宝公司是否应当对张友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邱东兰并非将自己实际收到的商品退还给商家张友权,导致商家拒收。在此情况下,淘宝公司驳回了邱东兰的售后服务并无不当,且淘宝公司已及时通过淘宝旺旺通知邱东兰,故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将案涉货款转至张友权系邱东兰寄错商品所致,有事实依据。淘宝公司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向邱东兰披露了商家张友权的信息,且在案涉交易的处理中未违反法定义务。邱东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
综上,邱东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邱东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