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会勇,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大连正和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海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诉被告大连正和顺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勇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会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会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吕迪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