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辽0112民初6598号原告李振男,199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被告陈景威男,200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振与被告陈景威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岩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