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崎,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海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海崎已于2021年11月9日就本案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且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李海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海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单 立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旭涛
书 记 员 尹明琦